勞動基準法 相關假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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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

假別 給假原則與依據
例假
適用對象
全體員工。
給假天數
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,其中 1 日為例假,1 日為休息日。
支薪與否
請假期間,工資照給。
全勤獎金
不扣發全勤獎金。
法規條文
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
國定假日
適用對象
全體員工。
給假天數
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。
支薪與否
請假期間,工資照給。
全勤獎金
不扣發全勤獎金。
法規條文
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
特別休假
適用對象
全體員工。
給假天數
  • 6 個月至未滿 1 年:3 日
  • 工作滿第 1 年:7 日
  • 工作滿第 2 年:10 日
  • 工作滿第 3 年:14 日
  • 工作滿第 4 年:14 日
  • 工作滿第 5 年:15 日
  • 工作滿第 6 年:15 日
  • 工作滿第 7 年:15 日
  • 工作滿第 8 年:15 日
  • 工作滿第 9 年:15 日
  • 工作滿第 10 年:16 日
  • 工作滿第 11 年:17 日
  • 工作滿第 12 年:18 日
  • 工作滿第 13 年:19 日
  • 工作滿第 14 年:20 日
  • 工作滿第 15 年:21 日
  • 工作滿第 16 年:22 日
  • 工作滿第 17 年:23 日
  • 工作滿第 18 年:24 日
  • 工作滿第 19 年:25 日
  • 工作滿第 20 年:26 日
  • 工作滿第 21 年:27 日
  • 工作滿第 22 年:28 日
  • 工作滿第 23 年:29 日
  • 工作滿第 24 年:30 日
  • 工作滿第 25 年以上:30 日
支薪與否
請假期間,工資照給。
全勤獎金
不扣發全勤獎金。
分次給假
可以分次給假。
提供證明
不需要。
法規條文
婚假
適用對象
全體員工。
給假天數
結婚者給予婚假 8 日。勞工婚假應自登記結婚之日前 10 天起、3 個月內請畢;如經雇主同意,則可於 1 年內請畢。
天數計算
實際請假日數 ≦ 8 日
支薪與否
請假期間,工資照給。
全勤獎金
不扣發全勤獎金。
分次給假
可以分次給假。
提供證明
需要檢附證明,例如:結婚登記證明、戶口名簿影本,或其他足以辨識已辦妥結婚登記事實的文件,都可以視為證明。
法規條文
喪假
適用對象
全體員工。
給假天數
  • 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喪亡者,喪假 8 日。
  • 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,喪假 6 日。
  • 曾祖父母、兄弟姊妹、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,喪假 3 日。
天數計算
  • 以下實際請假日數 ≦ 8 日
    1. 父母喪亡
    2. 養父母喪亡
    3. 繼父母喪亡
    4. 配偶喪亡
  • 以下實際請假日數 ≦ 6 日
    1. 祖父母喪亡
    2. 子女喪亡
    3. 配偶之父母喪亡
    4. 配偶之養父母喪亡
    5. 配偶之繼父母喪亡
  • 以下實際請假日數 ≦ 3 日
    1. 曾祖父母喪亡
    2. 兄弟姊妹喪亡
    3.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
支薪與否
請假期間,工資照給。
全勤獎金
不扣發全勤獎金。
分次給假
可以分次給假。
提供證明
需要檢附證明。
法規條文
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
普通傷病假
適用對象
全體員工。
給假天數
  • 未住院者,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。
  • 住院者,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。
  •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。
經醫師診斷,罹患癌症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,其治療或休養期間,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。
天數計算
  • 未住院者,一年內 ≦ 30 日
  • 住院者,二年內 ≦ 365 日
  • 未住院者 + 住院者,二年內 ≦ 365 日
支薪與否
請假期間,工資照給。
  • 一年內 ≦ 30 日,工資折半發給
  • 一年內 > 30 日,超過部分不給工資
全勤獎金
不扣發全勤獎金。
分次給假
可以分次給假。
提供證明
需要檢附證明。
法規條文
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
安胎假
適用對象
懷孕女性員工。
給假天數
  • 安胎假視為普通傷病假,休養期間無論是否住院,皆以住院傷病假計算。
天數計算
同普通傷病假
支薪與否
  • 一年內 ≦ 30 日,工資折半發給
  • 一年內 > 30 日,超過部分不給工資
全勤獎金
不扣發全勤獎金。
提供證明
需要檢附證明。
法規條文
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
公傷病假
適用對象
全體員工。
給假天數
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、傷害或疾病者,其治療、休養期間,給予公傷病假。
支薪與否
請假期間,工資照給。
全勤獎金
不扣發全勤獎金。
提供證明
需要檢附證明。
法規條文
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
事假
適用對象
全體員工。
給假天數
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。
天數計算
實際請假日數,一年內 ≦ 14 日
支薪與否
請假期間,不給工資。
全勤獎金
扣發全勤獎金。
提供證明
不需要。
法規條文
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
公假
適用對象
全體員工。
給假天數
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。
支薪與否
請假期間,工資照給。
全勤獎金
不扣發全勤獎金。
提供證明
需要檢附證明。
法規條文
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
謀職假
適用對象
被資遣員工。
給假天數
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。
天數計算
每週 ≦ 2 日
支薪與否
請假期間,工資照給。
全勤獎金
不扣發全勤獎金。
提供證明
不需要檢附證明。
法規條文
勞工請假規則第 16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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